第一章 巨额赔偿金(5/7)
失效,保险金就此作废。
终身寿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被保险者的终身权益,除去拥有定期
寿保险的权益外,无论年满一百周岁或去世,都会自动获得高额的赔偿保险金。
相比起费用来,终身寿保险当然比定期
寿保险要多。从效果上来说,当然也是终身
寿保险比较好,通常还可以用来逃避遗产税等等。
对本商
而言,追求信义是他们很注重的地方。
杜彭卡既然是在东京买的终身寿保险,而且
家已经长命百岁,应当按照约定理赔。
但这里却有许多不可为道的因素在其中。
首先,杜彭卡购买终身寿保险的时间是一九二八年。
那时的本为了所谓“大东亚共荣”的野心,准确的说是为了侵占中国的东三省,不但将从清政府掠夺而来的真金白银花得
净净,还四处大量借债,力求量扩充军备,为即将到来的侵略战争做准备。
本当时不只向别国借债,连自己国民的钱都要借。保险行业,特别是
寿保险行业,就是他们重点敛财的对象。为了吸引更多金钱,军部的
不惜任意修改
寿保险的条款,制造令
惊骇的超级丰厚回报率。
以杜彭卡来说,他花费一万币购买一份终身
寿保险,合约规定在他年满一百岁或去世时,将给予他一百亿
元的保险金。
虽然一九二八年的一万元币购买能力相当强悍,相当于现在的一千万
圆还不只,但如此不合乎常理的保险金回报,在世界保险银行之中是从来没有见过的。
一百亿圆差不多是八千万美金,对于如金规模巨大的
本
寿保险行业来说不算一笔小数目,但也不算一笔大数目,真正要赔钱还是能给予的。
然而,让本生命保险会社们不想出这笔钱的原因却有两个。
第一点,军部从一九二六年开始,为了更好控制本的保险行业,以“紧急国民法”将
本的保险行业临时合并成两个巨无霸会社:一个是寿险,一个是财险。
也就是说,一九二八年为杜彭卡出具合约的是一个名为“大本帝国生命保险互助总会社”的公司,现在根本不存在了;事实上,在一九四五年
本战败时就被美国
取缔。
从法律角度来分析,这个“大本帝国生命保险互助总会社”是疯狂的战争年代的畸形产物,且早已不复存在,她开具出来的保单,各大生命保险会社想要推托责任是可以的,最终的责任
应该是
本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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